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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安全
發布時間:2013-12-27 16:18:34 人氣:1428
眾所周知,人在一切生產活動中是最關鍵因素,作為直接從事現場工作的各操作人員是進行生產活動的主體,操作規范與否直接影響到安全生產,規范其操作行為、提高其操作技能是搞好安全生產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分析多年來的煤礦生產事故可以看出,多數事故并不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而是由于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煤礦生產的特點決定著煤礦各崗位必須杜絕“三違”、實現正規化、規范化操作,這對有效防止傷亡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為實現煤礦生產的持續穩定,必須結合生產實際,認真學習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煤炭工業部編1996年版)、《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編2003年版)]。在學習中我們發現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存有諸多不嚴謹之處:在事故處理和個別條文規定上存在缺陷,個別條文規定甚至與國家某些規定相違背,不能很好地適應、指導日常的煤礦安全生產。本文聯系當今我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之現狀,在此予以探討。 一、在事故處理中的缺陷 2002年5月31日,某監獄煤礦通防監區罪犯李某私自動用木工多用機床在對木料進行刨光處理時,刨刀碰及木料節疤處,造成木料跳起,致使右手碰及木工多用機床鋸片上,由于鋸片未上防護罩,傷及右手食指末節1/3處,尚有皮肉相連。經醫生診斷及與本人協商,截去右手食指末節。在事故處理中,參照《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煤炭工業出版社1996版)通風安全部分、《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1995版)、《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部分,查李某是否違反操作規程。經查,發現這三部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對木工多用機車工種解釋較模糊,套用其中有關規定處理時,又顯得不合適。處理時,只能按照李某違反勞動紀律進行處理。 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的不足之處 1、通防方面 1.1、《煤礦工人操作規程》(原煤炭部編)采煤部分“電鉆打眼工”操作規程,有如下規定:第9條:打眼工作順序:準備(領取工具—攜帶工具—敷設電纜)—檢查—處理—打眼操作(試轉—開眼—鉆進—排煤粉)—工作結束。第13條第3款規定:用鐵絲把鉆頭固定在鉆桿上,釬尾套在電鉆卡套內,要緊密結合,起動電鉆檢查旋轉方向是否正確。第16條:鉆頭鉆進煤體后,根據爆破說明書的規定,調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進時要均勻使勁,不可用力過猛,要順勢推進,每隔一段時間要來回拉動鉆桿,排除煤粉。第17條:打夠眼深后,必須將鉆桿來回拉動幾次,把眼內煤粉排凈。底眼要用木楔、大塊煤掩蓋好以防煤粉堵塞。該規定有明顯干打眼之嫌疑。 當今,煤電鉆濕式打眼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供水進行濕式打眼,一為側式供水,即使用煤電鉆側式注水器;二為直式供水。《煤礦工人操作規程》“電鉆打眼工”部分通篇未提及使用器具進行濕式打眼。由上述條文不難看出,該操作規程有干打眼之嫌疑,至少不適用于MZ系列煤電鉆。《煤礦安全規程》(2001年版)第17條規定: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打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第154條第3款規定: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綜上所述電鉆打眼工操作規程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并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構成新的威脅。 1.2、《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編,以下稱《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采煤爆破工部分,其全篇未提及攜帶和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而在掘進爆破工第5條中,規定“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規定,爆破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采煤爆破工部分,與煤礦安全規程顯然是不相對應的。 1.3、《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采煤打眼工第5條規定,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不準打眼;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掘進打眼工第8條規定,掘進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0%或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0%時,不得鉆眼,處理后方可作業。 在實際生產當中,大多數煤礦只是執行了瓦斯巡回檢查制度(按照規定低瓦斯礦井每班檢查不少于2次、)和一炮三檢制度,在采掘工作面尤其是炮采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無法實現打眼動態的、全過程的監控,對上述兩條不能有效的執行,因此在采掘工作面每班打眼時,應設置一個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并要求堅持使用。 1.4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規定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目前我國采煤機型號多種多樣,有相當一部分采煤機沒有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這部分采煤機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常性充電,所以只能由采煤機司機隨身攜帶、負責保管使用。而在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滾筒采煤機司機部分,對此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 1.5在原煤炭部所編寫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多次提出使用瓦斯檢測礦燈來對井下的有害氣體進行常規性檢測,這在當時是比較先進和科學的。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瓦斯檢測礦燈已經步入淘汰的行列,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以其輕巧、靈活、易管理、數字顯示及報警功能等優點,在大多數煤礦已取代了瓦斯檢測礦燈。這就在法規上,為我們提出了一系列問題-----按照原煤炭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我們現在大多數生產還是屬于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雖然我們使用了先進的儀器,進行了更精確的檢測。這值得我們深思。 2、支護方面 2.1《山東在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滾筒采煤機司機操作規程第28條第2款規定:采煤機割底煤至……,上行割頂煤直透上切口后停止,及時追機掛梁。“及時追機掛梁”此說法不確切。 在回采工作面,使用滾筒采煤機的采煤工藝主要有普采、綜采和綜放三種,“及時追機掛梁”只適用于普采,而綜采和綜放應為“及時進行前探支護”。在上述條文中“及時追機掛梁”應為“及時支護”比較符合實際。 2.2《山東在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錨噴支護工部分第17條規定,“錨(網)噴支護操作順序:1.備齊施工機具、材料;2.安全質量檢查,處理危巖懸矸;3.初噴;4.打錨桿眼;5.安裝錨桿、壓網、聯網;6.復噴;7.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第18條規定,“爆破后處理工作面危巖懸矸立即進行初噴等臨時支護。過斷層破碎帶時,應使用金屬前探梁做臨時支護。”此操作順序在過斷層破碎帶時特別實用有效,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安全;但在巷道地質條件較好時,就暴露出其操作程序復雜,多工種交叉作業等缺點。在實際煤礦生產中,爆破后及時處理工作面危巖懸矸,馬上使用金屬前探梁做臨時支護,在臨時支護下完成打錨桿眼、壓網、聯網、安裝錨桿等工作,然后拆除前探梁支護,進行初噴、復噴等工作,這種操作順序在巷道地質條件較好時既能保證安全,又能提高工程進度,在最大程度上適應了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 3、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中缺乏對新研發生產工具的操作規定,缺乏對部分地面工種的操作規定。 隨著科學技術發展,新式采掘工具不斷被研制開發出來,并投入煤礦生產當中。這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煤礦的安全生產,提高了礦井的安全生產系數。但是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沒有對之作出相應的補充和規定。木工多用機床、煤幫打眼機等一些新式工具早已在生產中大顯身手,但對其的操作規定,只能套用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中的相應部分,或按照其操作說明書進行操作,在操作上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另外,現行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多側重于井下操作人員各工種的操作要求,對地面工種涉及不多,如鉆床工等一些地面工種甚至沒有提及。煤礦的地面工種在所有工種中占有相當比例,現行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這方面明顯存在相當程度的不足。 三、對現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探討 1、目前隨著科技的進步,各操作工種涉及的內容越來越廣泛,與其它專業聯系越來越緊密,跨專業現象日益明顯,如鉆眼工、爆破工操作規程就涉及到瓦斯檢測、除塵;錨噴支護就涉及到降塵等。因此,在編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時,就要考慮到與本工種相聯系的有關內容,充分醞釀,使本工種操作與相關規定成為一個有機整體,以利于便于煤礦操作人員進行綜合學習,提高其操作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 2、當前,在防塵方面主要采用了濕式打眼、水炮泥、噴霧降塵、灑水降塵、個體防護等方式;在防瓦斯方面主要借助于先進的儀器進行檢測監控。隨著時代發展,新型的、先進的儀器儀表不斷被研發出來,投入到煤礦生產,并取得良好效果,如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除塵機等。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煤礦的安全生產,有效地抵制了職業病的發生,提高了礦井的安全生產系數。但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此涉及甚少,甚至沒有涉及。 四、對現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深思 隨著科技的發展,新式采掘工器具、先進儀器儀表不斷被研制開發出來,并投入煤礦生產,有效地促進了煤礦的安全生產,提高了礦井的安全生產系數。但是《煤礦工人操作規程》(原煤炭部編)并沒有對之作出相應的規定,它已不能適應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為認真貫徹關于加強“雙基”工作的指示精神,將“關口前移,預防為主”具體落實到位,規范操作人員的操作行為,提高煤礦職工操作水平,結合山東省煤礦實際,編寫了《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為山東省各類煤礦各崗位按章操作提供了依據,為提高操作人員的操作技能,實現安全生產與效益的雙豐收提供了保證,為實現山東省煤礦安全形勢的穩定好轉,在制度建設上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工種齊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具有權威性、貼和實際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這給煤礦操作人員按章作業、實現正規化操作帶來了許多困難,不利于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健康發展、不利于全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持續穩定。 五、解決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存在問題的思路 1、規范各操作人員行為,實現規范化操作,促進操作人員按章作業,就必須有章可循。目前,單純地憑借一礦(煤礦)或一局(礦務局或礦業集團公司)的技術力量編寫一部高水平、高質量、與生產實際緊密結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顯存在技術力量薄弱、工作量大等難題,還不很現實。為實現全國煤礦的安全生產,國家有關部門有必要組織有關專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重新編寫一部全國性的、具有權威性、可操作性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來指導全國煤礦的安全生產,為全國各煤礦的操作人員具體操作提供制度上的依據,實現按章操作,杜絕“三違”,促進煤礦的安全生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這條法規為我們解決煤礦單位的操作規程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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